政府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和意外医疗损害的社会救济途径是改善医患关系的方法之一
常宁市人民医院 2012-11-15
如何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改善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加强对患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走出认识误区,逐渐理解目前我国的医疗现状及医疗特殊性,提高他们对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认识水平。要让他们知道患者和医生是平等主体,医生不能打患者,患者也不能打医生。加强患者对诊疗过程中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了解处理医疗纠纷的正确程序和途径,以形成医患双方互相尊重的、和谐的就医环境。 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全民医疗保障(包括城市、农村)的投入,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非医疗过错造成的医疗损害的社会救济机制或保险保障机制,使患者的医疗损害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或补偿,以降低或弥补患者的损失,缓解医患矛盾。目前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尚不完善,只有部分商业化运作的保险,缺少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很多医院认为不能真正的化解医院的赔偿风险不愿购买。患者及其家属花费高额的医疗费用又要自己承担相应的医疗风险,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不能平衡,患者只能想方设法向医院进行索赔,究其原因是由于医疗意外险种不够完善,非医院过错产生的医疗损害后果缺少保险的保障。 针对现实中大量非医疗过错引发的医疗纠纷怎么解决?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医疗意外保险,建立意外医疗损害的社会救济途径。实践中大量的医疗损害后果不是由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引起的,比如医疗意外、患者特殊体质、疾病特殊、医疗技术水平局限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等。对于上述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是不赔偿的,要想解决此问题,可以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它是针对所有就诊的患者设立。笔者设想能否考虑在挂号费或住院费中,加入一部分保险费。按照我国现在全国每年22多亿人的门诊量来计算,每个患者挂号时交一元钱,就是22亿元,按全国每年万人的住院量来计算,每个患者住院时交10元就是7.184亿元,这个数额是非常可观的,可以解决非医疗责任的风险补偿问题。据相关课题的问卷调查显示,83%的患者愿意购买医疗意外险,可承担的费用在50―100元。如果建立医疗意外和风险保险险种,医患双方在手术前、检查治疗前都可以购买,一旦发生意外和非医务人员过错引起的后果,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适当补偿。
实践中,针对由于医疗过错引发的医疗纠纷,笔者主张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以解决患者滞留医院、围攻医院的问题。
一是建立行政仲裁庭制度,在政府相关部门下设行政仲裁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纠纷案件剧增,但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理的案件却减少,当初设想的“大部分纠纷在行政处理中解决”的效果并没有达到,行政处理纠纷的渠道基本已流于形式,若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建立医疗纠纷特别仲裁,可以弥补行政处理实际操作不足的问题。比如可以规定,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应当首先进行仲裁,医院无权自行处理,让患者知道滞留在医院、围攻医院的手段是不可取的,解决问题应当首先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仲裁,如不服仲裁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劳动仲裁式的运作)这种方式可以让医院走出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焦点地带,引导患者离开医院。 二是引入社会中介组织等调解机制,完善目前实践中较为单一的调解方式。医院年对患者的调查统计显示,对于医疗纠纷,除了打官司的解决形式以外,51%的患者认为卫生局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仲裁部门,36%的患者认为由医疗行业协会组织医疗纠纷仲裁庭或调解委员会,12%建议民间组织成立调解机构,还有9%的患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成立调解机构,实践中、两地在保险公司下设的调解处已取得较好的效果。 为控制医疗纠纷的恶性升级,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一套较为具体的措施,增强执法力度,将保障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纳入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去。调查显示近70%的公安机关对“医闹”事件执法力度不够,由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如何采取措施发挥作用,保障医疗诊疗秩序和医务人员安全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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