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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不断攀升、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断加大、医疗纠纷不断升级

常宁市人民医院   2012-11-15

 近年来各地上百万元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医疗机构已不堪重负,经济压力巨大。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但由于司法“二元化”的影响,上百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层出不穷,前不久陕西省就判决了一起获赔700多万元的医疗损害赔偿案,北京市也出现过赔偿额高达500万元的判例。在此背景下一些医院面临着因发生一起医疗赔偿案件就可能破产、倒闭和医护人员失业的严重威胁,如广西某县妇幼医院全年收入为150万元,而一个赔偿案件就被判赔218万元。特别是政府举办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防保网络,也将面临因医疗损害赔偿而遭到破坏的问题。   众所周知,在过去的公费医疗和赤脚医生的时代,虽然医疗技术和水平都很低,病死率高,人均寿命低于当下水平,但是由于全民看病几乎不用花钱,因此很少有医疗纠纷发生。随着医疗体制的不断改革(虽然国务院的研究报告指出改革是不成功),近年来患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的比例不断加大,且逐年增高,按照付出与回报成正比的关系,一旦治疗中出现疗效不尽如人意的情形,就容易引发纠纷。据统计,在目前的卫生总费用中,单位负担平均为25%,居民自付平均为60%,政府投入仅15~20%。其中城市居民的自付比例为45%,农村则高达79%,如此高额的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使得患者已经难以承受,一旦出现患者死亡或伤残结果,与其期望疗效不相符,且已花费了较多的医疗费用,患者及其家属心理很难平衡。有调查统计显示,所有的医疗纠纷都以提出经济赔偿为其主要目的,其余依次为赔礼道歉(18.4%)、行政处理、承担刑事责任等。得不到赔偿,患者就停留医院不出院,雇佣医闹、纠缠医生及院长、静坐医院,或停尸医院扰乱医疗秩序,医院被医疗纠纷搅得苦不堪言。医患双方激烈的矛盾难以调和,不管医院有没有过错,患方都坚决要求赔偿并且要多赔,而院方则尽量避免赔偿或少赔,医患双方在这种赔与不赔、多赔还是少赔的争执中很难达成和谐统一。在患方坚决不去法院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方式只能是医院给钱了事。   医疗纠纷的发生,有的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但确实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医疗损害的特殊性导致的。通过对云南省医院的调查,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纯粹的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案仅占22.64%,由于医疗意外、患者体质特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水平局限等非医院过错造成的赔偿占到了46.44%。北京市医学会对2002年9月至2006年9月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所做的统计显示,395例案例中有243例涉及到医疗高风险的因素,占61.5%。这些基于医疗特殊性所引发的医疗纠纷,其诱因不是医生可以控制的。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04年到2006年9月共审理了101例医疗纠纷案件,其中医疗机构负全责的仅有两例,占1.9%。非医务人员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单靠医院自身是难以解决的,笔者认为,缺少第三方介入的调解机制和社会救济途径,导致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   另外,公安机关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缺乏有力措施和力度,则是导致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据调查统计,当医务人员的生命受到威胁报警时,积极协调解决的仅占28.49%,报警不来的占1.08%。统计数据表明有62.59%的公安机关的警员到达医疗纠纷冲突现场后,大部分不愿介入、或不知如何处理,有的甚至在一旁观看不予制止。湖南省一患儿死亡,患方家属要求当班医生抱着患儿游街,110警察在到达现场后却不予干预。北京一医院患方停尸五年,医院按条例向卫生局申请,卫生局也批准了,但公安局却不能备案,理由是公安局内部没有规定,不知应在公安机关哪个具体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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