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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功能性便秘的几个常用标准

      1. 传统标准

      A. Benninga MA标准

      1990年,Benninga MA提出5岁以上儿童便秘的诊断标准:在未使用泻药情况下,排便频度<3次/周;每周便失禁发生至少2次;每隔7-30天有一次大量的排便,便量是平常的2倍或粪便干硬足以阻塞厕所;腹部查体或者肛门指诊时可触及粪块。具备上述4条中任意2条,症状持续2个月即可诊断。

      B. Loening-Bauck V标准

      1993年,Loening-Bauck V提出了适用于4岁以下婴幼儿便秘的诊断:排便频度<3次/周;排便时疼痛伴哭闹;大便储溜,即直肠内粪快填塞或腹部查体可触及粪块。上述症状之一持续至少2个月即可诊断。

      C. 北美胃肠营养协会的标准

      北美胃肠营养协会将便秘定义为:排便困难或者排便延迟,症状持续至少2周,并能引起患者紧张的,即可诊断。

      2. 罗马II标准

      1997年9月,国际儿童功能性胃肠病学会功能性胃肠病( functional gastrointestinal disorders,FGIDs)诊断标准工作组在罗马召开会议,首次在罗马标准体系中建立了一个儿童分类(G类),其中对儿童功能性便秘(G4b)做了如下阐述:

      多数排便时有排便费力;和/或多数排便时粪便干硬或呈团块状;和/或正常成型便少于3次/周;除外器质性,内分泌性和代谢性疾病引起便秘。具备上述1条持续至少2周即可以诊断,适用于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

      3.儿童便秘巴黎标准(PACCT标准)

      2004年7月,第二届世界儿童胃肠肝胆和营养学会在巴黎召开,最终达成共识的标准是:排便频度<3次/周;每周便失禁发生至少1次;腹部查体或者肛门指诊时可触及粪块;排便疼痛;有便储留体态或憋便动作;巨大的粪便足以阻塞厕所。具备上述6条中任意2条,症状持续2个月即可诊断。

      4. 罗马III标准

      2006年5月20~25日美国消化疾病周(DDW-2006)在洛杉矶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会议上功能性胃肠病专家小组发布了最新修订的罗马Ⅲ标准,建立2个儿科分类(G和H),对儿童功能性便秘的诊断进行了修订,分别建立了新生儿/婴幼儿和儿童/青少年功能性便秘的诊断标准,分属于不同的类别(G7和H3a)。

      A. 新生儿/幼儿便秘罗马Ⅲ诊断标准(G7): (1)每周排便2次或小于2次;(2)在自己能控制排便后每周至少有1次失禁发作;(3)有大便潴留病史;(4)有排便疼痛和费力史;(5)直肠内存在大量粪便团块;(6) 巨大的粪便足以阻塞厕所。新生儿~4岁幼儿,至少出现以下2条症状,达1个月即可诊断。伴发症状包括易激惹、食欲下降和(或)早饱。随着大量粪便排出,伴随症状可很快消失。

      B. 儿童/青少年便秘罗马Ⅲ诊断标准(H3a):(1)每周排便≤2次;(2)每周至少有1次大便失禁;( 3)有大量粪便潴留或有与粪便潴留有关姿势;(4)有排便疼痛或困难病史;(5)直肠内存在大粪块;(6) 巨大的粪便足以阻塞厕所。年龄至少为4岁儿童,必须满足2条或更多,且不符合肠易激综合征(IBS)的诊断标准,确诊前至少2月满足上述标准;并且每周发作至少1次。

      5.国内标准

      目前国内尚没有关于儿童功能性便秘比较统一的诊断标准,一般认为是排便间隔时间延长,在2天以上不排便、排便困难,同时必须有粪块干燥、坚硬者,可视为便秘。张树成等应用整群、分层随机的方法对我国北方5市19286例儿童的排便相关症状进行调查,在调查基础上,首次在国内提出儿童便秘的症状学诊断标准:(1) 排便次数<3次/周;(2) 大便干硬成团块状;(3) 排便费力;(4)需要泻药协助排便。具备上述的4个诊断标尺中2条者,症状持续至少2月即可诊断便秘。

    2012-11-22 1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