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来我院就医
鞍山市铁东区中医院 2012-11-06
适用范围:
□□ 1、具有鞍山学籍的各类学习,包括大、中、小学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入托幼儿办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2 、具有鞍山市城镇户籍的非在校及非从业居民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 3、具有鞍山市城镇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居于一、二级残疾的居民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 4、具有鞍山市城镇户籍,无用人单位,并持有《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 5、城市规划区域内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的非从业人员随住居民(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父女及配偶)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
□□ 6、原来参加城市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人员,不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 7、改制后企业破产买断后,变成自然人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支付
□□ 持居民医保卡到我院就诊,一年内则固定在我院门诊就医。参保人员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畴。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待遇为:
□□ 1、起付标准:首付门槛费40元,年度内第二次起为20元,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0元。
□□ 2、支付限额:每次最高支付额为100元,年度内累计不超过400元。
□□ 3、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金统筹50%,个人付支付。
住院统筹支付
□□ 成年人门槛费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80%。
□□ 未成年人门槛费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85%。
□□ 参保年度内每人住院医疗费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60000元。
□□ 参保年度内第二次、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减少15%和30%,再次住院按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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