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应邀来我院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廉政建设警示教育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2012-11-03
6月10日下午3点,医院党委特邀请市检察院二分院公诉处处长陈卫纲高级检察官来我院开展廉政建设警示教育。院领导班子、职能科室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支部书记、教研室正副主任、副高以上医务人员、分工会主席、护士长、班组长、团委委员、基建、药剂、设备、总务等部门相关人员近300人参加了警示教育会。费苛书记主持会议,王兴鹏院长作了中心发言。
医疗行业是强化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
陈卫纲检察官指出,医疗行业是强化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他着重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的第四条——“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意见》的相关条款,为全体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画出了一道“红线”。
陈检察官表示,新时期的商业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的手段比较文明,作案的过程相对隐蔽。为了减少职务犯罪,单位要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制约的力度,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减少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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