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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普仁医院   2012-11-01

  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京劳社医发【】62号)、《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京劳社医发【】63号)及《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医保发【】37号)文件精神,现将该文件精神与我院具体情况相结合概括如下,请各相关科室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并执行该标准相关内容规定,如因个人原因未执行本规定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者,参照《普仁医院医疗保险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诊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同基本医疗保险,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和分娩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支付范围: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需要,实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

  1、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

  2、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

  3、妊娠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元

  (二)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260元

  2、门诊药物流产:350元

  3、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元

  4、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元

  5、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元

  6、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500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360元

  (三)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950元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元

  3、住院输卵管结扎术:元

  4、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同时取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加收其手术费的30%。如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可加收节育器费149元;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次妊娠、子宫下段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属于高危人工流产,高危人工流产在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手术费30%。

  (四)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1、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

  2、宫内节育器取出伴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

  备注:1、参保范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

  2、实施时间: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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