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明确的可导致胎儿宫内窘迫的异常产科病史,以及严重的胎儿宫内窘迫表现 (胎心<100次,持续5分钟以上;和/或羊水III度污染,或者在分娩过程中有明显窒息史;
2.出生时有重度窒息,指Apgar评分1分钟 ≤ 3分,并延续至5分钟时仍 ≤ 5分,和/或出生时脐动脉血气pH ≤ 7.00
3.出生后不久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并持续至24小时以上,如意识改变 (过度兴奋、嗜睡、昏迷),肌张力改变 (增高或减弱),原始反射异常 (吸吮、拥抱反射减弱或消失),惊厥,脑干征 (呼吸节律改变、瞳孔改变、对光反应迟钝或消失) 和前囟张力增高;
4.排除电解质紊乱、非窒息所致的颅内出血和产伤等原因引起的抽搐,以及宫内感染、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其他先天性疾病所引起的脑损伤。
2012-11-13 15: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