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徐是享受每月460元养老待遇的本市高龄无保障老人,国庆期间在外地探亲时因心脏病复发被紧急送入医院救治,现询问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另外,老徐回沪后又做了全面检查,医生建议其安装心脏起搏器,询问医保对于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支付标准有何规定?
答:2008年1月1日起本市高龄无保障老人已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保”)范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镇卫生院以上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可以在医疗费收据开具之日起的3个月内,凭本人社保卡(或医保卡)、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医疗费收据、病史资料等相关材料至本市邻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审核报销,医疗费报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医保政策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本市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心脏起搏器发生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套250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按医保规定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012-12-04 15: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