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到医院引产,但由于医院失职,李某无意中做了母亲。日前,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医院自愿一次性补偿给李某因引产造成的损失1.5万元,并当庭兑现。
去年5月30日,李某到株洲某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宫内妊娠36周。次日,李某要求该医院终止妊娠,院方在未告知终止妊娠的相关医学后果的情况下,替李某做了 “羊膜腔穿刺”引产手术。手术完成后,让李某服药后自行回家休养。6月1日凌晨,李某因腹部疼痛被送到该院,但因院门大锁,情急之下就近到另一家医院就诊,并于当日6时34分产下一男婴。
李某认为,孩子的意外降临,给她的家庭和精神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因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李某一纸诉讼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如所生小孩存在后遗症,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荷塘区法院的调处下,最终李某与某医院达成上述协议。
2012-11-29 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