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一、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要求进行。若劳动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应当: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二、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场所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还应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三、 新、改、扩建项目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四、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012-11-29 16: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