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殷庙村农民朱心良不幸在该县长集镇遭遇车祸,左上肢断离,由于失血过多,先后多次在某医院输血治疗。痊愈出院后,朱心良出现乏力、厌油、恶心呕吐等症状,经检验系丙型肝炎所致。在求医过程中,朱心良认为自己是因输血而被传染上丙型肝炎的,并多次找到为其输血的医疗单位,要求为其免费治疗丙肝,被拒绝后,朱心良向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该医院赔偿其治疗丙肝的各项费用。法院调查发现,给朱心良提供血液的医院输血队,只有队长陶某一人,其他队员都是陶某从社会上找来的,每次输血时,由陶某临时通知卖血者来供血。此前,该医院没有输血人员健康检查报告或记录,连“输血卡”都没有建立,甚至供血者与朱心良的交叉配血报告也没有。当法院通知该医院为朱心良提供血液的3人去化验血液时,只有一人前往化验血液,另两人杏无音讯。法院认为,该医院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无采血许可证的情况下采集血液,又将未经检验的血液输给朱心良,致使其染上丙型肝炎,应当对此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故终审判决该医院赔偿朱心良医疗费、购药费、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256724.70元。虽然出于救治病人的目的,而且医务人员为救治病人付出了艰辛,但由于无证采集供血,又缺乏为病人输血前后的原始资料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安徽省霍邱县某医院日前被判赔偿病人25万多元,吞下了违规输血酿成的苦果。
2012-11-27 20:5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