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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院血液没严查致使肝炎

      病员刘某,男性,27岁,特三级厨师。1996年因车祸被立即做脾切除手术,术中输入了市中心血站送来的1600毫升新鲜血液。手术非常成功,但手术后1个月左右,刘某出现乏力、厌油、恶心、食欲减退、小便色黄等症状,诊断为输血后丙型急性黄疽型肝炎。刘某及其家属与医院和中心血站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法庭审理查明。献血员曹某1995年曾患过“丙肝”,而1996年刘某输入的血液中有400毫升是曹某所献。刘某作为特三级厨师,从事厨师工作已有10年,每年都要经过卫生防疫部门的严格体检,从未发现有“丙肝”病史,这次输血后即患了“丙肝”,显然是输入曹某的血液所致。由于中心血站对献血员体检化验及对血液复查不严,以致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血液,造成了刘某因输血而染上了“丙肝”病毒的严重后果,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某医院的手术行为与刘某感染“丙肝”病毒无直接联系,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中心血站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刘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8万元(包括已花去的8万余元),本案诉讼费8090元,由中心血站承担。

    2012-11-27 20: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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