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张某因急性胃出血入住A医院,医院为其输注血小板两袋。输血20余天后张某出现高热、伴恶心、腹胀、右腹痛及乏力,经一般治疗后症状缓解出院。出院后该症状时有反复,经多次治疗仍不见好转。两年后,张某再次住进A医院传染科,经检查确诊为“丙型肝炎”。出院后,张某以输血导致丙肝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A医院承认为患者输注血小板的事实,也承认患者被确诊为“丙型肝炎”的事实。但他们认为丙肝有多种传播途径,张某也有可能从其他渠道感染丙肝病毒,所以输血与张某确诊为“丙型肝炎”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而且医院坚持认为患者所输的血小板来源于正规的市血液中心,输血行为本身无过错。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血液质量应该由A市血液中心负责,因此申请追加A市血液中心到庭参加诉讼。
A市血液中心抗辩认为:采血之前已经按照规定对两名供血者进行过化验检查,结果合格,采血后又对所采血液进行了再次化验检查,结果依然合格,丙肝抗体阴性。提供给医院的浓缩血小板正是在此情况下才分离出来的。患者感染丙肝与A市血液中心所供的血小板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主张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患者存在输注血小板和现已感染丙肝的事实,但A医院和血液中心都无法证明患者张某从其他渠道感染丙肝,因此判决医院和和血液中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2-11-27 20:5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