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的6月家住上海的刘婷(化名)怀孕了,为保证母婴健康,刘婷分别于孕14周、孕38周、孕40周到上海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均被诊断为无异常。2008年4月,刘婷在医院分娩产出胎儿发现其患有先天性脊柱裂。胎儿出生后,医院明知其患疾病的危险性,仍然拒绝给予专业的护理,听任其腰骶部的膨出物壁破裂,造成后续治疗康复无望。
刘婷进行孕期检查的目的就是要确定胎儿是否存在发育异常的先天缺陷,以便尽早终止妊娠。如果医生发现胎儿存在“先天性脊柱裂”缺陷并告知此情况,刘婷没有理由不听医生的建议,重新选择生育一个健康的婴儿。医院的过错致郭某无法实现选择性妊娠,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0万余元。
医院:设备存在局限,漏洞不可避免
刘婷的孩子出生时存在的神经管缺陷被认为是先天性脊柱裂,并不是医院的B超产前检查行为造成的。
刘婷在医院进行的超声检查属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检查设备存在技术方面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伪像和误区。先天性脊柱裂的检出率为80%,漏诊率为20%,况且本院不是产前筛查机构,进行的超声检查仅属于常规的超声检查,存在漏洞不可避免。
2013-08-21 16: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