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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医疗费补充保险政策

武汉市武昌医院   2012-11-20

1、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所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不含在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元以上的部分,自付医疗费补助保险负担50%。一个参保年度内,自付医疗费补助的最高负担额为元。
2、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部分,由自付医疗费补助保险对在职职工负担30%,对退休人员负担40%。一个参保年度内,自付医疗费补助的最高负担额为元(肾透析及肾移植手术后人员的最高负担额为元)。
3、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属于下列各段中的自付部分,分段由自付医疗费补助保险按如下比例负担:
(1)、起付线以下(含起付线),负担10%;
(2)、起付线以上、元(含元)以下的,负担70%;
(3)、元以上、元(含元)以下的,负担80%;
(4)、元以上、元(含元)以下的,负担90%;
(5)、元以上的,负担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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