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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实行“先住院、后付费”

即墨市人民医院   2012-11-09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的通知》精神,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我院自6月1日起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模式。这一模式将积极推行医疗卫生收费系统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管理制度改革,优化医疗服务流程,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质优的医疗卫生服务。

  实施“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后,参保(合)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只需与医疗机构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并将自己的城镇基本医疗证(或新农合医疗证)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审验后当场退回),无须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接受治疗。实行分段预付管理,在我院住院的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达到(或将进行的治疗项目费用将达到)1万元时,预付一次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因打架斗殴受伤致病的患者、因自杀自残受伤致病的患者都不能享受“先住院、后付费”诊疗,除此外,因交通事故受伤致病的患者、因交通事故受伤致病的患者、外伤、分娩等其他需办理审核手续的患者、恶意逃费患者或家庭,都不能享受“先住院,后付费”。

  享受先住院后付费的人群包括:1、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2、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3、参加我市新农合的农民;4、“三无病人”(无姓名、无住址、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5、除上述范围外,濒危、危重及其他 病情危重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其中,“三无”患者在澄清其身份和所患疾病是否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情况后,再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

  办理并享受“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超过住院结算30天仍未缴纳个人承担费用的患者,将被登记进入“欠费名单”,恶意逃费患者及其家庭成员,今后在我市任何一家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将不再享受“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也不再享受我市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和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问题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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