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保护婴儿安全协议书
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 2012-11-02
为加强住院病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产妇及婴儿合法权益,防止婴儿丢失及意外伤害事件发生,保证母婴24小时同室得以进行。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产妇、婴儿陪护人员原则上应由直系亲属担任。由直系亲属以外人员担任陪护的应到病区办登记手续(凭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
二、禁止产妇(病人)及其家属雇佣身份不明人员担任陪护工作。
三、院方有关工作人员(含保洁人员)进入病房时,应向产妇(家属)出示身份证明(含胸卡)并告知工作目的。凡没有出示本院工作人员胸卡(含本人像片)及告知工作意图的工作人员,产妇及家属有权拒绝其接触婴儿。
四、查房、洗婴时间(上午8:00—9:30)请不要留陪人,婴儿离开母亲及返室时医务人员须出示签名本让母亲签名确认。
五、产妇及家属要有高度警惕性,严防外人借机抢走婴儿(包括假装医务人员)。发现身份不明的可疑人员进入病区(病房),请及时报告所在病区值班医护人员。
六、医务人员签领抱走婴儿期间,婴儿安全由病区负责,医务人员将婴儿交还产妇并经产妇签收后婴儿的安全由产妇及家属负责。产妇及直系家属自行看护婴儿期间,苦发生婴儿丢失、意外损伤等事故,其责任由产妇及家属自负。
七、以上协议书由病区与产妇(或直系家属)签名后即生效,有效期至产妇办妥出院手续为止。
八、另外,市四医院敬告,医院从未开展过剃胎毛、做胎毛笔、上门剪指甲等服务项目,若产妇收到以医院名义提供此类服务的电话或信件,请勿上当受骗。